2015年7月27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家科技戰略座談會上指出:“科技人員是科技創新的核心要素,是創造社會財富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應當是社會的中高收入群體。在基礎研究收入保障體制外,還要創新收益分配機制,讓科技人員以自己的發明創造合理合法富起來,激發他們持久的創新動力。”
2015年4月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門戶網站發布了關于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其中,針對“職務發明”所作的修改,增加了發明人和設計人的權益機會,為科技人員利用自己的發明創造合理合法富起來,提供了較好的法律基礎。
在我國,研究所和高校的科研人員一直是我國科技人員的代名詞,是我國擁有創新能力的重要團體,也是國家的中堅力量。他們的發明創造,絕大部分都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產生的,屬于“職務發明”。因此,專利法修改意見明顯有利于促進他們利用“專利”合理合法富起來。
將來,專利法可能提供以下幾種支持:
申請專利的權利可以屬于發明人
現行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修改草案變更為: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顯然,該法條確定“人是科技創新的最關鍵因素”。規定了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屬適用約定優先原則,未約定時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權利歸屬方面給予單位和發明人之間更大的自主空間,充分利用產權制度激發發明人的創新積極性,使專利權成為發明人的私有財產成為可能,提供了利用發明創造為個人創造財富機會。
確保獎勵能夠切實“落地”,規避單位“推諉扯皮”
現行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而草案的表述為:職務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后,單位應當對其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單位應當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根據本法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約定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單位的,單位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
關于獎勵及報酬的給付主體,修改稿建議由“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改為“單位”。實踐中,部分單位在申請專利之前將發明創造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在專利授權之后將該專利權轉讓給其他單位。無論在申請階段或是專利權存續期間,轉讓方理論上存在收益,相當于間接獲利。修改后的法律明確規定給付主體為技術人員所在單位,避免在轉讓前單位和轉讓后單位之間推諉;同時,技術人員主張權益時,執行渠道更加合理便捷,易于實施。
單位未實施,允許自行實施并獲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新增了一則法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職務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之后合理期限內,既未自行實施或者作好實施的必要準備,也未轉讓和許可他人實施的,在不變更專利權屬的前提下,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與單位協商自行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協議享有相應的權益。”
自2010年起,我國已經連續4年專利申請量全球第一,但是,我國的專利轉化率卻是全球倒數,國家設立的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等專利高產戶的專利技術轉化率更是低得可憐。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對自己研發設計成果所在技術領域的熟知程度較高,具有轉化專利的優先便利條件。專利草案中的新規定,允許技術人員在單位怠于實施的情形下根據與單位的協議自行實施,并獲得相應收益。也就是說,如果您的發明創造在合理時間內沒有轉化實施,發明人可以自主推進技術轉化實施,技術人員利用創新技術合理合法富起來成為可能。
因此,未來的某一天,也許中國的第一首富不是企業家,而是某研究所的研究者、某高校的老師,或者是某個個人發明家,他們利用專利,讓自己的發明創造擁有源源不斷的收入。有沒有錢的標志不再是有幾套房子,也不是有幾家公司的股票,而是有幾個署名您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專利權。(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